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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频频出“错”,东方生物到底卖不卖新冠病毒监测试剂?

2022-11-26 12:38:14 523

摘要:昨天,科创板上市公司东方生物(688298.SH)又收到了一封上交所的《监管工作函》。登陆A股仅两个月零三天,东方生物已收到过上交所的《监管问询函》、《纪律处分决定书》和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此次再收监管部门函件,频次实在有点高。新华日报财...


昨天,科创板上市公司东方生物(688298.SH)又收到了一封上交所的《监管工作函》。

登陆A股仅两个月零三天,东方生物已收到过上交所的《监管问询函》、《纪律处分决定书》和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此次再收监管部门函件,频次实在有点高。

新华日报财经客户端调查发现,上述函件全部与公司信息披露频频出“错”有关。

两份矛盾的澄清公告:以第一任董秘辞职完结

东方生物第一次信息披露出错发生在2月份。

2月23日,东方生物先后披露了《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以下简称《澄清公告》)和《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澄清公告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

前后两份公告自相矛盾,矛盾点有两处。其一,《澄清公告》表示公司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销售前,需提交欧盟备案,备案即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公司尚未取得欧盟给予的备案登记号,但是,《补充公告》披露根据欧盟法规,在备案号获得前,可视为已经备案获得了市场准入。那么,公司产品到底能否在欧盟销售?

其二,《澄清公告》披露公司产品以海外销售为主,但是《补充公告》表示上述产品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既可以国外销售,也可以国内销售,并不只打算主要销往国外。所以,公司产品到底会在何处销售?

之后,在回复上交所《监管问询函》时,东方生物表示:第一,公司产品销售不违反欧盟法律法规,但是公司生产尚未完全恢复正常,相关订单尚未进行排期生产,未形成销售收入;第二,公司是否能取得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或许可尚存在不确定性,即尚不确定能否在国内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东方生物在公告中提到计划销往欧盟的产品均为新冠病毒诊断系列产品——检测试纸、试盒。受疫情影响,公告期间相关产品正受市场重点关注。新华日报财经客户端发现: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东方生物股价跳空高开,以101.10元收盘,当日涨幅10.70%。

不久后,因为这两份前后矛盾的公告,上交所开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对东方生物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波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于此次纪律处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浙江证监局发出《警示函》,直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最终,3月13日,东方生物发布公告,董事会秘书王晓波辞职。

第二任董秘上任20天:互动回复或存在重大信息提前泄露

3月23日,东方生物的第二任董事会秘书章叶平就位。

新董事会秘书上任的第20天,即4月1日,东方生物的信息披露再次“让人疑惑”。

新华日报财经客户端发现,4月1日,东方生物在上证e互动上回复投资者:“公司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产品有销售收入的确认”“公司产品(检测试剂)有发往意大利等欧洲国家”。

发生了什么?东方生物上一份公告还是新董秘任职,而最近关于公司新冠病毒诊断系列产品的公告则是上文中提及的“不违反欧盟法律法规”“生产尚未完全恢复正常,相关订单尚未进行排期生产,未形成销售收入”。东方生物何时、将多少产品发往意大利了?其公告中并未披露相关事宜。

而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在4月1日,《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已经施行之时,东方生物回复投资者公司有检测试剂产品发往意大利,是否意味着东方生物相关产品已获得国家许可?

果不其然,4月7日,上交所再向东方生物发《监管工作函》,提醒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自查e互动回复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

第二天,东方生物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至今尚未获得新型冠状病毒IgM/IgG抗体检测试纸(胶体金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国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且,公司上述两个新冠检测产品已暂停出口,此相关订单能否顺利履约实现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同时,东方生物在公告中表示,“今日,有投资者询问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对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的影响情况,公司现回复如下:本公司新型冠状病毒IgM/IgG抗体检测试纸(胶体金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两款产品已签署部分订单,初步预测上述两款产品今年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4000万元,占2020年第一季度总收入的1/3。”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间沟通的重要桥梁,也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尤其新《证券法》专章规定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其核心地位不言而喻。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权威解读(早前报道:《独家|权威解读新《证券法》②:信息披露核心地位凸显,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重大》),新《证券法》的披露要求更加细致严格,首次要求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且要求公平、谨慎、履诺。

对照新《证券法》,东方生物满足了几条呢?(作者:陈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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