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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间过半暨进展公告

2022-11-26 13:56:34 1114

摘要:证券代码:603392 证券简称:万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9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高级管理...

证券代码:603392 证券简称:万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9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减持计划披露日(2021年11月23日),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工程师李益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06,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24%,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有的股份及上市后公司实施2020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即每10股送4股后取得的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7日收到李益民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该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益民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70,000股,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74%,减持计划暂未实施完毕。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 高级管理人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注:除上述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外,2021年12月8日和2021年12月9日,李益民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250,000股和2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74%。

(二) 本次减持事项与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 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系李益民先生根据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是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李益民先生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李益民先生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在减持期间内,该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减持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8日

证券代码:603392 证券简称:万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8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31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由公司董事长邱子欣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长邱子欣(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李莎燕、财务总监赵义勇列席了会议;总工程师李益民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静、李明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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